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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x全站app:海事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事项的报告
来源:ayx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6-09-28 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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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二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三)依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4)其他几个国家主管部门同意手续或证明(依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时);

  (7)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时);

  (11)含有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等内容的证明(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时)

  办理流程:一。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设定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报告(内容有船舶名称、作业泊位、离港时间、报告联系人、联系方式、包装危险货物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危规编号/散装货物运输名称、组别);

  办理流程:一。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设定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72小时前(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还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

  办理流程:一。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备案其他要求:抵港72小时前报告。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设定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船舶从事加注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的种类、时间、地点、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通过船舶为液化天然气及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水上加注船、趸船补给货物燃料的,应当执行本规定水上过驳的要求。

  《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危防〔2021〕148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水上LNG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船舶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应当在作业前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加注作业完成后,船舶应当将作业的真实的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1)电子报告(内容有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加注趸船等信息)。

  办理流程:一。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设定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三十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依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由沿海进入内河水域的,应当向途经的第一个内河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始发地为内河港口的,船舶应当将航行计划和航线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电子报告(内容有航行计划和航线、货物信息、船舶证书情况、在船人员信息)。

  办理流程:一。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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