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审慎表决、积极履职,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因任期届满6年,于公司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换届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现将本人2025年度任期内(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合并汇报如下。
本人胡博,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资格。1991年8月至1999年12月,曾任冶金工业部鞍山热能研究院炭素材料研究所工程师、所长助理;2000年1月至2005年10月,担任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北京创亚动力电池研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至今,担任山东齐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担任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担任安徽利维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担任湖州金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3月至今,担任湖州启源金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8月至今,担任湖州辰一昊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启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5月至2025年9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子企业来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作为企业独立董事,能保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议及3次股东会。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5次董事会议,3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任职期间,本人始终秉持勤勉尽责原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结合自己专业相关知识热情参加讨论、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并审慎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应有作用。任职期间,本人未对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本人具体出席会议情况详见下表: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报告期内秉持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召集和出席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12次,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5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
任期内,本人应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
任职期间,本人始终秉持高度的责任心与专业审慎态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做充分研讨、全面分析与独立判断,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发表表决意见。公司董事会、本人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投入充足时间与精力,高效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与管理层充分沟通并提出较为合理建议,审慎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非消极作用。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审部门保持高效沟通,结合公司实际提出方向性建议,助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效、完善内审制度。同时与外部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密切协作,做好事前沟通、要点复核及风险讨论,有效监督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与客观性。
本人密切关注公司舆情及投资者评价;热情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股东会等活动,与中小股东面对面交流,及时核实并回应投资者关切,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借助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相关工作契机,赴公司开展实地调研与现场考察;同时通过电话沟通、专题调研等多种渠道,持续跟踪并全面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内部控制等关键情况,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常态化、高效化沟通,及时把握公司经营动态。
针对经营管理中潜在风险,主动予以提示,并就风险防控与规范运作提出专业、合理的意见建议。
公司管理层格外的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保障本人及时、准确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努力配合履职,对本人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认真听取并吸纳相关意见与建议。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未出现拒绝、阻碍、隐瞒相关信息或干预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等情形。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活动,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着重关注并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所载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障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及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推动公司持续规范运行。相关报告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规范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李伟锋先生、马阳光先生、匡怡纯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史浩明先生、周豪慎先生、于北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林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经审阅,本人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具备与其职务要求相匹配的能力和职业素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市场水平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归属、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作废、调整及授予事项有利于加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担任企业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积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履职中始终秉持认真客观的态度,充分的发挥自身专业能力,依托积累的专业相关知识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深度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独立、客观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注重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人自2025年9月15日起正式离任,不再担任企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在此,衷心感谢公司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的各项支持与协助,也诚挚祝愿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带领下,实现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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